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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泛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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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鄰居盜刷,鄰居只認盜刷,不認入內偷竊取得信用卡,辯稱是從大樓資源回收室撿到,並撿到被害人身份證等文件,得以順利開卡並盜刷. 被害人目前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入內行竊,因為全棟大樓皆使用密碼鎖,家中門鎖也未有被破壞的情形。 但有兩個間接證據:(1)同棟大樓同為梯間旁的住戶,有相同被盜刷的情形,且為同一人所為。(2)在信用卡遺失前一日,有接到一通未顯示來電,至電信公司調閱結果,確定為被告所有。 目前已開庭兩次:(1)傳票上的檢察官為同一人,但兩次開庭的檢察官不同人,態度也完全不同,第二次開庭的檢察官明顯偏袒被告,建議走調解庭對我們是比較好的,並暗示家中失竊的金額,被告也會願意賠償 (2)問被告如何撿到信用卡,如何開卡,為何撥我家電話,被告一律回答,我忘了,不記得了,檢方一律採信,卻反過來,要我們舉證家中失竊的東西確實曾存在。 我有幾個問題想詢問:(1)檢方在第二次開庭,問話中,叫我們回覆,我們為""告發人"",被盜刷的銀行才是告訴人,這對我們的權益有影響嗎?(2)請問和解庭能調解的金額是否多半在十萬以內,因為家中失竊的財務加起來約十五萬,在和解庭全數討回的機率是不是不大?(3)若不和解,詐欺和偽造文書確定會被起訴,但加重竊盜(家中財物分次遺失)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這樣我們還可以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 (4)當天的下一庭即為鄰居被盜刷乙案,檢察官示意被告先不能離開,並告知書記官等會下一庭內容差不多,複製貼上就好,甚至在還未開下一庭的情況下,告知被告,將與下一庭一起送調解庭。請問若到了法官審理,就算沒有直接證據,採自由心證竊盜案是否仍有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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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