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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30-05 | 最近登入:1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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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為直行野狼機車,騎腳踏車的阿伯受傷較嚴重,事後皆由兒子和律師(對造)代理訴訟 目前在高等法院審理,還沒開言詞辯論,之前刑事庭以不起訴處分(經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不知腳踏車從何方向行駛至哪,無法判斷紅綠燈號誌,但從警察詢問附近店家第一時間劃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當事人的陳述較相符)、地院雙方均被駁回代理訴訟律師在地院更改腳踏車行徑方向,當事人否認 瞭解高等法院是法律審,對造律師以民法191條之2抗辯,表明當事人因騎乘動力車輛加損害他人,應負其舉證責任,以證明無過失。  1.想請問不管是路人或騎乘腳踏車違規造成車禍,不管動力車輛駕駛人是否對錯,就應負舉證責任嗎?(監視錄影器不是太遠,就是擺好看的!警察還明說這是常發生車禍的路口,有好心的證人幫當事人連絡家人也被路過的阿婆慫恿不要惹事幫人做證很麻煩,證人事後也和警察說沒看到發生經過~)2.不知道能以什麼法條可以攻對造,對造應負舉證責任呢?3.既然刑事庭不起訴、地院雙方均被駁回,在高院審理的結果大概會照之前的嗎? 請幫忙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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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