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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三十五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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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本人於三月三十日在廣達電腦工作至今,但三月分薪資給薪僅給予一日工資。 我所採取的是月薪制計算方式,三月份工作兩日,即3/30與3/31日皆為上班日,像人資詢問何以僅給予一日薪資,所接到的答案是,依法規定月薪制每月以30日做計算,故不論大月小月僅計算至30日,所以不論30日報到者亦或31日報到者,皆僅能給予一日薪資。 我所疑問的是,法律真否在月底紮實的工作兩日在不足月的情況下,只能自認倒楣白白被吃掉一天薪水? 謝謝律師 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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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