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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e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8-08 | 最近登入:10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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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共同向政府承租一公有地使用 承租時未登記使用比例,政府因此推定為共同承租,各有1/2使用權 實際上使用比例為:甲方:20%,乙方:80% (每年亦依此比例負擔稅捐) 今政府欲出售該公有地,雙方有意依原使用比例購買、支付價款(甲:20%,乙:80%) 但因最初承租時未登記使用比例,購買公有地後,政府仍會依原推定1/2分配產權 請問,乙方該如何將甲方中的30%產權移轉回? 購買前是否需先雙方繕寫「共有土地協議分割書」? 協議分割後會產生哪些稅、費? 或者是否有其他較佳的處理方法? 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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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