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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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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多人合夥開公司 是原始股東之一 站其中 10%股份 因為是一間100資本的小公司 想請問 第一 雖然我站10% 也有股東名冊登記 但是否有可能會沒有股票? 因為我雖然是原始股東但是卻都沒拿到股票 這還滿奇怪的 正常嗎?  如果應該要有的話 該等幾個月?   第二 我也算旗下員工之一 我算是公司直接的收錢人之一 雖然我沒管帳 但是此次的3個月一次紅利感覺與我收的錢預計的差非常多  想請問是不是有可能被合夥人給偷A了? 如果是這樣是不是有可能會在 法律灰色地帶 是無法告他的? 或者我該收集什麼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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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10-28
各位好 因網路糾紛收到警察局的傳單 個人住桃園,須在下星期到台北汐止警察局偵訊做筆錄說明 是否可以轉移轄區?到我桃園這邊做筆錄 我看了以下文章 犯罪偵查的主體是檢察官,所以管轄權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的規定,管轄權錯誤請立即聲請移轉管轄。在先程序後實質的原則下,檢察署需先處理管轄權的問題。節略如下:一般網路犯罪案件: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如以上所說 我是否可以提出轉移管轄到桃園來做筆錄? 因為我打去給警察局他跟我說 不行轉移轄區 這是真的嗎? 他說要馬就是我跑一趟過去做筆錄 然後在收到傳票 要馬就是我不要過去 直接等者收傳票   請問現在情況到底是? 我沒有相關法律可以轉移轄區 一定要我跑這一趟是嗎? 還有 我知道告我的人是訟棍 我也留有對方的不實舉報資料也有對方的手法方式 請問我是筆錄當天帶資料過去較好 還是等上偵查庭在呈給檢察官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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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