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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3-07-06 | 最近登入:10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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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因與人有糾紛,對方已提過刑事訴訟,但歷經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已判定不起訴,然對方現在又已同樣事由提民事訴訟,我方亦已收到地方法院送來的通知書,目前通知書上種類為調解,想請問是否一定要出席?或是可以以書面述明己意?因對方居住縣市不同,每次出席到對方縣市法院就須花上一天時間及不少車資,而對方本意就是要錢,我方已不想息事寧人,調解應該不會成功,這樣我方還是得浪費時間精力去一趟嗎?且對方自述的起訴書有很多謊言,我方該怎麼辦?且先位聲明要我方負訴訟費用,我方無法理解,事情並非我方錯誤也非我方挑起,所有的都是對方起訴書說了算嗎??另外想請問若對方不斷的的提起告訴,我方可以有什麼反制行為嗎?因此事件已造成家人心理極大的壓力,希望可以有制止對方的行為。以上真的先謝謝幫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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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