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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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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今日收到一張聲請簡易判決書,上面所寫我當時酒測值為0.24毫克,不過他還寫經回推計算後行車之呼氣酒精濃度為0.30毫克,說我是犯0.25毫克以上之罪嫌,請問可以用這樣回推計算定罪的嗎?不是測得多少就是多少?0.25以上跟0.25以下判決有差很多嗎?可意申訴嗎?麻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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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