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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pere921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9-06 | 最近登入:103-19-06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要指教。詳情如下。 小弟我職業為業務,在公司接到客人來店詢問商品。客人有高度興趣,小弟便把客人轉至指定經銷商,由經銷商販售此商品。此商品對外定價為500元,經銷商有50元的利潤。所以公司定價為450元。不過經銷商並不想賺,便把其50元利潤轉至我手中。小弟取完貨款450元後,並把貨款450元繳回公司。 結果此舉被公司發現,公司便要我簽寫一份切結書。以示警告我不得再犯。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此切結書非律師擬定,為公司之主管擬定。 小弟不才,未經思考之後便親簽此切結書。 小弟只想問各位律師,如果切結書內容有誤,公司是否還能用此切結書來提告小弟。還是這份切結書以經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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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9
首先,先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小弟在此補充一下好了。 小弟將商品送至經銷商之後,經銷商也確實將商品賣售給客戶,客戶也將款項交給經銷商。 經銷商再聯絡小弟收取貨款,也將經銷商的利潤轉給小弟我。 商品→經銷商販售給客人→客人交付金錢給經銷商→經銷商再把錢交給我→我將貨款拿回公司。 其中只有經銷商之利潤轉給我,我並沒有將貨款給私吞,更沒有不把商品交給經銷商販售給客人。 小弟對於此切結書內的內容非常有疑問,所以不清楚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構成法律效力? ==================================================== 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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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