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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6 | 最近登入:10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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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先生本住台北,婚後在台南買了房子,頭期款向公公借了五十萬,又向台灣銀行貸了一百多萬來購屋,我和小孩戶藉就遷入該屋,但一個多月後我又和小孩遷回台北(因為學區問題,想讓小孩未來在台北讀書),但購屋數月後因經濟有些變化(先生婚前有欠銀行錢,所以銀行一直催繳),又加上小孩出生三個月,所以房貸及先生欠的錢實在無力再支持下去,所以只有賣屋,我們委任代書處理所有事宜,但次年收到國稅局寄來奢侈稅的單子,說我未申報,這是我第一次購我所以我根本不知要申報,後來又查出先生在婚前有間二分之一產權的房子(那房子是先生的朋友因債務關係過到先生的名下,但那間房子那時正遭法拍)所以先生根本忘了有那間房子存在,現在國稅局要我繳四十多萬的稅金,我只有二萬五的薪水,先生目前也失業中,小孩才三歲而已,真的無能力繳這些錢,我二年前有申請覆查,但昨天覆查下來仍要我繳這些錢,我真是不知該如果處理才好,有人說可以行政訴訟,機會大嗎?否則我真的沒錢來繳這些錢!!拜託可以幫我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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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