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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6 | 最近登入:106-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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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上面註記:離婚約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我是小孩.今年九月滿16
我想問
如果是這樣的話
因為我現在是跟媽媽一起住
所以不時會和父親要錢
這樣如果
父親說叫我自己養活自己
叫我自己有本事去外面賺
意思就是不給我錢就對了
然後他又常常說一些不好聽的話毀損我媽媽的名譽
那請問我可以怎麼處理?
是否他應該要行使共同負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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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2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如果之前他有定期給錢 是突然說不給我錢的怎麼辦QQ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之扶養仍不因此而終止,所以 ... (恕刪)
瀏覽:1809
日期:10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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