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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1-07 | 最近登入:10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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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在一家保險經紀人工作,於今年3月底離職。依規定,離職前須先向公司行政部詢問結欠公司金額,繳納後方可申請離職。本人詢問後,行政部回覆結欠金額為330元 (有回覆文為證)。於是在繳納後將匯款證明併離職申請單及行政部回覆文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各級主管在確認無誤後簽名,完全依照公司規定完成離職程序。不料兩個月後接到公司通知,要再追討21,000元。原因是,去年本人業績不錯,公司發給獎勵ipad一台,因本人未待滿一年 (尚差2個月),所以要追回其相當金額。問題整理如下: 1. ipad申請單上確有上述規定(還有其他規定),但因申請單只一式一份,申請時上繳公司,並無保留聯,加上公司其他獎勵及規定繁多,早已不復記憶,並非刻意忽略。 2.因名目繁多,每個離職員工都是由行政部告知結欠金額。 3.本人當初在評估離職時點時,並非一定要在3月底離職,是因為行政部告知結欠金額為330元,覺得可以負擔,才會申請離職。如果行政部告知結欠金額尚有21,000元,必會再拖2個月,斷不會在3月底離職。 4.基於以上理由,本人認為是公司行政疏失造成,應負最大責任,拒絕再繳交21,000元,因此公司表示近日會寄存證信函給本人。 5.請問如果收到存證信函,本人要如何因應? 6.公司方面完全不用負責嗎?本人及所有相關人員都是依行政部回覆文行事,也就是相信公司才會有後續動作,請問這種情況適用於” 信賴保護原則”嗎? 7.本人可否主張,公司在本人離職時並未提出任何異議,表示雙方同意依離職單所附條件(即行政部回覆文) 完成離職程序,公司不應在事後再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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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