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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陳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07 | 最近登入:103-02-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6月開始,我們管委貼出一則公告,裡面是說,樓梯等公共地區禁止擺放任何私人物品,若不自行處理,則於6/20由管委會統一清除,不得異議。 請問專業的律師,若是我家的東西真的被丟掉了,是否可以提告管委會呢? 是以哪一條文來申告?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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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