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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7-07 | 最近登入:103-27-07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 一、傷害罪:我於7/19被前任男友的女友打傷,地點:男友家中,目擊證人:男友媽媽,當時第一時間我有報警,警察到場請我馬上去驗傷。驗傷單:頭部外傷;頸椎第三、四節一度滑脫,雙乳房挫傷、下肢挫傷。因頸椎第三、四節滑脫造成我目前無法上班休養中,頭部外傷常引發我不定期頭痛。請問刑法上我是否只能適用277條。 二、因頸椎第三、四節滑脫造,頭部外傷往後會有後遺症問題,我又該如何求償呢?? 三、本人因身心嚴重受傷 至今仍接受精神科醫師治療,我該如何求償呢?? 四、被告者在家中罵我三字經,只有一位目擊證人,是否構成公然汙辱罪,還是毀損名譽罪呢??? 五、7/19我報警做筆錄,被害到至今都還未到警局作筆錄,被告自己打字自己說也要去驗傷,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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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