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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1-08 | 最近登入:1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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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和我前夫離婚一年多,小孩子監護權在我這邊,當初離婚協議書上面並沒有明文規定探視權的時間和地點,一開始離婚都有讓她探視小孩,但因為他與我們家有金錢上的借貸(借他錢是為了當初能幫他還清所有跟地下錢莊借的錢),他也有與我媽媽簽了本票,每個月要固定還我們家錢,但還款三四個月之後便沒有在還,我媽媽打電話給他,他也是惡意不接,持續半年到現在(期間我還有帶小孩讓他探視),後來跟我媽媽說要還也出爾反爾,現在他上家事法庭寄調解書來,希望能讓小孩過夜,還有在他規定的時間探視,但我們基於安全考量,不想讓小孩過夜,因為他一個人住(他又是在酒店做幹部),又加上之前他涉嫌簽賭,有便衣警察早上直接按門鈴搜查把它直接帶走偵訊,而且他之前沒還款我們希望他能如期還錢,他也一直躲避,甚至還說錢沒有命一條,我們基於安全怕他有甚麼都沒有就玉石俱焚的心理,不答應過夜條件,請問我們可以自訂探視時間嗎?一定要過夜嗎?如果是一個月只讓他探視兩次一次2個小時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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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