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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不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7-08 | 最近登入:1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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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友人甲 所設立之A公司 本人為股東 負責人為 友人乙 公司營運狀況本人完全沒有介入也不清楚 A公司於103年7月開立兩張支票共約68萬餘元 但A公司已於103年6月解散 銀行因 背書人B公司(負責人為 友人甲 )存?不足被退票而提告並發出簡易庭通知書 想請問 本人為股東 被列為法定清算人之一 會有可能必需由本人償還這筆費用嗎? 或是未來會有個人信用上的影響嗎? 謝謝各位律師的熱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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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