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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8 | 最近登入:103-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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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初, 小弟發生車禍。 過程是小弟是騎機車在直線路道上,然後前方小貨車急停,導致我閃避不急從後方追撞對方。該路段沒有機車道,所以我是騎在他的後方。而對方有酒駕,但酒測值只有0.09。 我的車速就約40左右。我主要是腳骨折無法上班約半年跟牙齒斷裂四顆。現在只能在家休養,無法走動。 目前開過調解會了,對方覺得我是從後方追撞他很無奈,所以錯在我較多,也不跟我談賠償那方面的事。那天調解會的最後是結果是對方要去申請肇事責任判別,然後再開第二次協調會。但經過現在已約3個多星期,加上當天的過程我想雙方和解機會應該不高。 主要想請問各位大大是(1)我可以不開第二次調解會而直接提告嗎?是去警察局向警察說我要告對方即可嗎?然後是要告刑事方面的傷害嗎?民事方面也要提告嗎?(2)最晚提告期是今年六月初車禍發生後的半年,也就是明年的一月初嗎?(因為調解會的委員跟我說,我有提出調解需求,這半年的期限就不設限了)主要是怕最後和解失敗,又錯過告訴期... (3)要提告是想說和解過程雙方無共識,就直接交給法官去判決。而我是從後方去追撞就是我的錯居多嗎? 以上謝謝大大們花時間觀看,也請有空的大大可以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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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