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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8 | 最近登入:103-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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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於103/8/12填寫了離職單,離職日期是押在103/8/30。到本來為止在這間公司上班半年。 離職單送出後,老闆都一直不處理,也不願面對這件事,於事我就自己主動去詢問老闆:我什麼時候要交接,要交接給誰?而老闆也只回應我:不急,晚一點。 但是因為種種因素,讓我已經很不願意去上班了,所以,我就在8/15那天傳訊息跟代理店長請了病假,而代理店長卻用訊息回我「要請病假要出示醫師診斷證明,如果沒有就算曠職,曠職一天扣三天的薪水」 看到這樣的回覆讓我非常不高興,所以8/18我又傳訊息告知我那天家裡臨時有事,要請事假。代理店長就回我「那妳就請事假忙妳的家事,請到妳家沒事為止」 而在這之前我打了2通電話給老闆,老闆卻都故意不接。 因為有些事我必須回去親自交接,所以我8/20就回去公司做交接,回去交接時,老闆剛好在公司,老闆就跟我說「因為妳是曠職,所以我就以曠職開除妳」 我跟老闆說「所以你是要算我曠職一天扣我三天薪水嗎?這樣是違反勞基法!」 老闆就說「沒關係妳可以去告丫,反正我是以曠職來開除妳的,而且每間公司都有自己的規定」 我想請問: 1、我已經有告知他們我要請假,他們還可以算我曠職嗎? 2、就算他們要算我曠職,但曠職一天扣我三天薪水,我可以告他們嗎? 3、我早在他跟我講這些話時(以曠職開除我),我早就寫了離職單,這樣他說的還成立嗎? 4、而且是老闆一直在拖延,不願處理也不願面對,不接電話,事後才說我請的假他們沒批準,所以算曠職,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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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