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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rwi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3-09 | 最近登入:103-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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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的損害賠償 (我是被告) 原事情發生後已有協議 負責修繕、當時以為已經處裡完成,但事隔半年原告又請律師提出損害賠償,我因無法提出當時確認完成結束的證明,因此法官判我需再賠償部分金額. 請問已收到民事判決結果,內容有寫總損失的金額,但沒有寫到當初可以扣減的修繕金額(庭中法官認定可以扣減當初原告藤義的修繕費用,但卻沒有在判決書上面寫出來), 原告原請律師再上訴 被駁回. 我則沒有打算上訴,想要趕快結束。   目前不知道原告是否會在提上訴,也沒有提出支付的要求`. 請問就上面內容是否可以提出建議, 非常感謝大大的教導 1. 判決書沒有提到的可以扣減的金額該怎辦? 2. 對方沒有提出支付的要求,我該放著不管嗎? 等他通知? 3. 請問我最好的處置方式?   祝您 萬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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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