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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KateJh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9 | 最近登入:105-15-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於今年四月本人以原告身份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免除撫養務,事由因相對人(親生父親)從聲請人出生後從未盡到撫養及照育責任,因長期不在家並染上賭博惡息,於民國77年相對人母親申請離婚,撫養權歸母親,離婚後,拋棄其母女,連基本的探望都沒有,還不時向母親索取鉅額費用,更不用說負擔任何生活教育費用。多年後,也寫信向已成年的聲請人要錢。二年前,新北社會局社工人員主動向家人聯繫,說明因相對人原本在大陸服刑,因重病在身被遣送回台,出境台灣超過二年,回台住院沒有健保,之後身體好轉被安置在安養機構。聲請人考量龐大的醫療費用,因而提出對相對人免除撫養義務。 今年七月由原告母親代為出庭,近日收到判決,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減輕撫養義務,每月須支付相對人台幣三千元。判決法官認為相對人中風無生活能力,而聲請人在台曾經有收入,因而減輕撫養費用實屬合理。本人長期定居國外無收入並且懷孕6個月在身,對於法官判決"在台期間有收入,所以仍有能力負擔相對人部份生活費用"認為不服。抗告理由是,6年前在台短暫工作也是打工性質,收入僅有二萬不到,除了支付自己與母親生活費用也所剩不多,加上親生父親的身體狀況我們一直到2年前才知情,當時已沒有收入,法官依照6年前的收入狀況來判定本人有能力負擔親生父親的照養費用,實在不足以說服。 本人想對此判決進行抗告,適合表格是否為民事再審之訴狀或者民事抗告狀?或行政訴訟抗告狀? 如有任何建議,請不吝惜提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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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19
您好, 於今年四月本人以原告身份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免除撫養務,事由因相對人(親生父親)從聲請人出生後從未盡到撫養及照育責任,因長期不在家,不務正業,不斷伸手向母親要錢賭博,母親於民國77年相對人6歲時申請離婚,撫養權歸母親。離婚後,拋棄其母女,連基本的探望都沒有,不管是離婚前或離婚後,完全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也沒有負擔任何生活教育費用,還不時向母親索取鉅額費用。多年後,也寫信向已成年的聲請人要錢說要投資生意用。二年前,新北社會局社工人員主動向家人聯繫,說明因相對人原本在大陸服刑,因重病在身被遣送回台,出境台灣超過二年,回台住院沒有健保,之後身體好轉被安置在安養機構。聲請人考量龐大的醫療費用,擔心社會局提出求償,因而提出對父親的免除撫養義務。 由於本人目前懷孕6個月在身,今年七月由原告母親代為出庭,近日收到判決,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減輕撫養義務,每月須支付相對人台幣三千元。判決法官認為相對人中風無生活能力,而聲請人在台曾經有收入,因而減輕撫養費用實屬合理。本人對於法官判決”在台期間有收入,所以仍有能力負擔相對人部份生活費用”認為不服。抗告理由是,6年前在台短暫工作也是打工性質,收入僅有二萬,支付自己與母親生活費用只能勉強,加上親生父親的身體狀況我們一直到2年前才知情,當時已沒有收入,法官依照6年前的收入狀況來判定本人有能力負擔親生父親的照養費用,實在不足以說服。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離婚之後 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無監護權的父母親 仍要負擔子女部份的扶養、教育等相關費用 至少應負擔到孩子成年為止。父親多年未撫養過我,而我又何有撫養他的義務,我沒拿過他的一毛錢,為何我必須每個月拿出3千塊來撫養他呢? 請問,按照我的情況,抗告是否可以改變判決?是否填寫民事抗告狀?而假使父親沒有向我要求撫養費,我仍須付他每月三千元嗎?如果社會局代他求償,是否就按照判決的三千元為基準? 麻煩提供建議,謝謝! 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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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15
各位律師好: 己爬文找過相關案例,由於每個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在此詳細說明情況,請律師們協助建議!! 本人的母親在我七歲時因父親?賭和他離婚,監護權歸母親,我是獨生女,無兄弟姐妹。自我有記憶以來,便很少看到父親(對父親的印象幾乎沒有),母親獨立養育我至成人之外,還幫他還了賭債(因對方找上門來)。父母離婚後至今我32歲,父親不聞不問,也從沒探望我們,沒有支助我與母親任何一分一毛,此外在我幼年時還斷斷續續寫信,要母親給他錢支助他的事業。由於從沒往來,我們也根本不曉得他的去向。從父親那邊的親戚得知,他沒有再婚也沒有其他兒女。 一直到民國101年時,警察拿了一份公文要找家人簽收,只說父親在大陸被抓,問我們要不要保他出來?警察也沒說是犯了什麼罪,只是文件簽收了就走了。今年103年6月,內政府戶政司寄了封掛號信,受文者是本人,主旨是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請協尋XXX先生在台家屬前往大陸東莞監獄探視一案。內文大致說明是,他入獄以來,未曾與外界通信,也未有人探視及寄物,因罹患腦血管大面積阻塞及高血壓等重症,已多次入院搶救,現依醫療器材維持生命。 今年9月初,社工人員告知,他本人目前已在台灣,正在醫院,情況好轉,中風,無行為能力,意識仍清楚。由於他出境超過二年,已被除戶籍,關於他之前在大陸監獄之事,社工人員完全不了解,只詢問家人是否願意讓他入戶籍,以及支付醫療費用。入戶籍我已回覆,由於母親長期經濟與精神壓力下,情緒容易受影響不方便。他從沒盡到養育子女的義務,現在到了這關頭卻要唯一的血親支付醫療費用,這我與家人都無法接受。 問題: 1﹒是否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程序大概需要多久時間才能知道結果? 2‧由於從沒往來(包括見面及金錢)都沒記錄可尋,要如何收集他未負扶養義務證據? 3﹒假使對此事不理會,到時進行訟訴時,不管結果,我是否仍需負擔判決前的所有醫療費用或之後的安養中心的費用? 4﹒由於本人具有第二國永久居民身份,長期居留海外,如果置之不理,是否會打越洋官司?在台的不動產(公告低於5百萬以下)是否會受影響?   懇請律師們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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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