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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病患手術同意書上簽名的是主治醫師,但是手術時第一刀為主治醫師動刀,之後換成另一名醫療人員植入水晶體,誤傷眼睛導至手術時需多打3支麻醉吸取眼睛血水,目前眼睛還是有血水未散去,如要求償以病患家管身份,年齡約50歲,一個月3萬薪水再活30年共100萬再加100萬精神損失,共200萬,會太多嗎?有可依據的賠償金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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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