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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7-09 | 最近登入:10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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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父親已過世) 育有甲男乙女
病危前有口述遺囑(無簽名有手印 有兩位見證人 但即是甲男與乙女)
將全部遺產給甲男 乙女也願意 但聽聞母親前段婚姻有ABC三女 但久無聯絡 也沒有聯絡方式了
甚至有沒有登記都不知道
目前想在繼承系統表上忽略前段婚姻 附上乙女的拋棄繼承
以順利讓甲男全部繼承
1. 擔心未來ABC三女來爭取特留分
2. 擔心ABC三女控訴遺囑無效
目前想說如果ABC以1或2告的話
依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1870號判例
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予探視,造成母親精神上痛苦,已屬不孝之「重大虐待」
讓她們喪失繼承權
但又擔心她們是因為沒被通知 所以沒來探視 所以不算不孝
請問以上想法有錯嗎? 該如何是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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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被繼承人生前有表示不讓其三人繼承,否則其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答 想再問一下 "生前有表示不讓三人繼承" 若沒有信件或影音證明
只有友人可以證明被繼承人有此意願 這樣可以證明嗎?
瀏覽:949
日期:10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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