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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lar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1-10 | 最近登入:103-01-10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您好, 9/29上班途中因對方違規發生車禍事故,車對車,警察說我沒責任不需出險,對方要把我的車回復原狀修到好. 車送到我的保修廠,保修廠估價4萬3給對方,對方嫌過貴,後來保修廠又減到3萬8,對方還是嫌貴,只願負擔2萬5,我的保修廠說2萬5根本不可能,車種不同維修零件費用也會不同.而我也不願去他的保修廠,這麼便宜誰知道會怎麼修零件用什麼樣的,他的保修廠也一定是站對方那裡,這樣我無法放心也覺得沒有保障. 我的要求很簡單,只要我的車在我的保修廠修好回復原狀,其他都沒有請求,費用保修廠那裡實報實銷.  一來我沒要求到原廠維修,否則更貴. 二來我沒請求這段期間無車代步無法上班及種種不便的賠償. 三來我沒請求這段期間受到驚嚇的精神賠償. 現在我的問題是: 1.假定對方堅持2萬5,那麼就必須走調解委員會,假定調解不成,就要上法院,那麼程序應該如何? 我可以告他什麼? 上述是否可以全部請求(主要目的只是嚇唬對方)? 2.精神賠償部份的金額, 依我的例子應該開口多少才合情合理(依您的經驗建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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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1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對方過失造成您的車子損害,對方依民法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將您的車子回復原狀,因此若 ... (恕刪) 1.法院是否會以我的保修廠所提的單據為主吧, 怕若是對方也提他的保修廠的單據出來, 但對方這麼便宜所用的零件及維修上我實在不能信任, 覺得沒保障. 2.這段期間我無車無法上班,不然就要坐計程車,或者跟他人借車,但他人也只能短暫借用,我這裡也沒有公車,難道一定要身體健康受損才能請求代步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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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1
回覆 clare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補充說明: 目前因對方與我的保修廠價格談不攏,車子無法修,到時跟法院提的單據會是維修前的估價單,而不是維修後的單據.  而走到這一步,這段時間車子一直卡在那裡,外出行動不便,這部份的權益受損,我無法請求嗎? 還有,法院審理判決時間應該會速戰速決而不會拖太久吧,因為我的責任是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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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