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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魚虎斑貓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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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可行嗎? 丈夫為台灣人、妻子為法國人,於民國81年結婚,在台灣及法國皆有登記,但婚後三年即感情失和而分居。前妻於民國88年跟男友帶著女兒前往加拿大過暑假為由,離開台灣後就回到法國不曾再回來;並於民國90年向法國政府提出離婚訴訟,男方有前往法國開庭,因當時不知法國政府的離婚訴訟是兩年後生效,又因為搬家,一直沒收到法國判決離婚的文件,直到民國92年詢問前妻才曉得已離婚,前妻曾給男方看過法國政府的離婚判決書,但前妻於男方回國後即失聯。請問男方能夠在不前往法國的提前下,在台灣進行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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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