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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8-10 | 最近登入:104-14-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八月份溜狗時被對方拿鋤草用的長鐮刀(約一百二十公分左右)   揮砍因為我和對方目前正在互告傷害及恐嚇.目前正在等辯論庭開庭.   所以對方不讓我走他家巷口外的馬路.看到我母親則用掃把趕報警無證據紀錄   無用非常困擾.   這一次休假我溜狗 無意間被他撞見 他拿鐮刀出來和帶四條大狗驅趕做事揮砍 我就用手機紀錄手機也被對方用鐮刀打下鏡面壞掉.   我提告對方恐嚇 物品回損 和殺人未遂.結果現在對方反告我是先去他家恐嚇.   第一次出庭時檢察官竟質問我當時錄影時揮砍我後 我追上去問對方拿刀出來是幹嘛 是要殺我嗎? 對方生氣再次揮砍 我說很好我有拍到 有種你真的砍我   這段話 是在釣魚.  這樣說法對嗎? 我該如何自保? 對方拿刀卻因為我說這句話身心為據說我恐嚇 我能告他誣告嗎!!   對方說我先拿逼逼槍 射附近的野狗.檢察官要我當庭保證永不再犯   我回說有證據嗎. 第一我家根本沒逼逼槍.   第二我家兩隻狗都是動物收容所領養. 第三我沒做 我要保證甚麼   檢察官卻要我保證 也記錄在筆錄中 對方說甚麼檢察官好像都相信的感覺   且開完庭後 檢察官獨留對方下來說話 這是正常程序嗎   我是冒著生命危險在錄影求證據 對方對我的母親用狗 追 掃把已是累犯   我隻到當下我生氣不該說出此段話   但請問我這次紀錄說這段話在法律上有不妥之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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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3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已開庭走刑事訴訟中本案件我們是互告 我告對方傷害 即恐嚇  對方告我 傷害 ( 目前第一次開庭判決結果 成立)  想詢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簡單描述 案件一: 今年八月初 我的母親 (有中度精神身心障礙) 帶著我們家兩隻狗去公園溜, 途中遇到別的社區五支大狗 攻擊 追逐主人並未栓繩且制止 只在旁觀看, 我母親抱起一隻狗逃跑造成另一隻狗咬傷嚴重 我母親也精神未定 驚嚇 ,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 . 我們前去他家請他把狗拴好並把受傷的狗給他看希望他賠償 , 對方並不理睬 因此雙方意見不合 . 並且當下他又打了一次我們家的狗. 我當下拎著他的衣領 制止, 他出拳還擊打中鼻樑流血 和打我的頭部造成本人撞擊地板, 這時我開始還擊, 對方被我壓制 直到鄰居架開雙方 , 對方衝進屋拿出菜刀置庭院揮砍 並大聲喝斥說要殺我叫我別走.  最後警察來了 才停止. 請問 目前法院裁定 我傷害成立 恐嚇 不成立 1.我能主張我是為了正當防衛 讓自己 不構成傷害罪嗎? 2.我如何才能要求對方 賠償我家的狗 和我的狗的醫療費用. (我們被咬傷不是第一次)   目前是開刑事庭 ! 是否我必須自行提出 民事抗告才行   案例二 八月15日左右  我的母親到公園曾到公園 他拿掃把做事再次攻擊我母親 不准他走那條路, 八月19日 我繞路去公園 最後還是撞見他 , 他遇見我就回家拿鋤草用的長鐮刀 ,鄰居見狀叫我快逃 因此我當下拿出手機錄影蒐證 , 錄下他從家裡巷子走出 拖著長鐮刀 往我方下過來並批我的頭部方向, 他也用鐮刀 把我手機打下 並且摔壞 觸碰鏡面 , 我把影像交給當地派出所. 但是派出所至今十月都無送出我的報案紀錄, 我昨天10月28日已收到高檢署的判決書 內容是 他告我8 月19日 再次去他家私下無人恐嚇她  (別以為你老了我就不敢打你 ,打你是好玩而已)   錄影可以證實我人在公園口 他是從自家巷自出來 高等法院判他  證據不足 且 在法院多次 說謊不予採納 請問 1.我能提起殺人未遂成立嗎? 2.我能要求摔壞的手機和多次 威脅的精神賠賞嗎 3.我能提告他誣告 在法院搬弄事實嗎 法院的判決書能當成我的證據嗎   不好意思有點長  對法律不太懂 不知道如何保障自我權益 謝謝您耐心看完
瀏覽:855
日期:103-10-28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已開庭走刑事訴訟中本案件我們是互告 我告對方傷害 即恐嚇  對方告我 傷害 ( 目前第一次開庭判決結果 成立)  想詢問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 簡單描述 案件一: 今年八月初 我的母親 (有中度精神身心障礙) 帶著我們家兩隻狗去公園溜, 途中遇到別的社區五支大狗 攻擊 追逐主人並未栓繩且制止 只在旁觀看, 我母親抱起一隻狗逃跑造成另一隻狗咬傷嚴重 我母親也精神未定 驚嚇 ,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 . 我們前去他家請他把狗拴好並把受傷的狗給他看希望他賠償 , 對方並不理睬 因此雙方意見不合 . 並且當下他又打了一次我們家的狗. 我當下拎著他的衣領 制止, 他出拳還擊打中鼻樑流血 和打我的頭部造成本人撞擊地板, 這時我開始還擊, 對方被我壓制 直到鄰居架開雙方 , 對方衝進屋拿出菜刀置庭院揮砍 並大聲喝斥說要殺我叫我別走.  最後警察來了 才停止. 請問 目前法院裁定 我傷害成立 恐嚇 不成立 1.我能主張我是為了正當防衛 讓自己 不構成傷害罪嗎? 2.我如何才能要求對方 賠償我家的狗 和我的狗的醫療費用. (我們被咬傷不是第一次)   目前是開刑事庭 ! 是否我必須自行提出 民事抗告才行   案例二 八月15日左右  我的母親到公園曾到公園 他拿掃把做事再次攻擊我母親 不准他走那條路, 八月19日 我繞路去公園 最後還是撞見他 , 他遇見我就回家拿鋤草用的長鐮刀 ,鄰居見狀叫我快逃 因此我當下拿出手機錄影蒐證 , 錄下他從家裡巷子走出 拖著長鐮刀 往我方下過來並批我的頭部方向, 他也用鐮刀 把我手機打下 並且摔壞 觸碰鏡面 , 我把影像交給當地派出所. 但是派出所至今十月都無送出我的報案紀錄, 我昨天10月28日已收到高檢署的判決書 內容是 他告我8 月19日 再次去他家私下無人恐嚇她  (別以為你老了我就不敢打你 ,打你是好玩而已)   錄影可以證實我人在公園口 他是從自家巷自出來 高等法院判他  證據不足 且 在法院多次 說謊不予採納 請問 1.我能提起殺人未遂成立嗎? 2.我能要求摔壞的手機和多次 威脅的精神賠賞嗎 3.我能提告他誣告 在法院搬弄事實嗎 法院的判決書能當成我的證據嗎   不好意思有點長  對法律不太懂 不知道如何保障自我權益 謝謝您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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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