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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 Che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7-11 | 最近登入:103-07-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們三個兄弟共同擁有在台北市萬華區的一幢住宅(我弟弟是三位權狀持有人之一,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是我太太的親屬), 10月初開始我們已委託房仲要出售, 10月底因我弟弟需出國,故我弟弟和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都簽了授權書而由我代理他們和房仲連絡出售事宜;10月28日早上房仲說已有一客戶接受了我們的售價而有意買下我們的住宅,接著即拿了100萬訂金支票和斡旋金契約來要我簽字,但在我簽字前,房仲並未讓我詳閱契約內容,也未主動說明契約內容; 在10月30日早上,我才發覺買方有三天的審閱權,而我賣方居然沒有,接著我立即向房仲抗議,為何我沒有跟買方一樣有三天的審閱權 ? 同時也告知房仲10月31日下午六點前我將不會去簽正式的買賣合約,接著從10月30日下午開始到11月06日,我即不接聽房仲的手機也不回覆簡訊;今天11月07日早上,房仲傳簡訊告知將寄存證信函給我,希望我主動與他連絡而履行10月31日正式買賣合約的簽定;由於那張100萬訂金支票是由房仲保管,而事實上我只是在簽了斡旋金契約後而在未簽定正式買賣合約前又決定不賣了,請問在我收到房仲的存證信函後,我應該如何處置 ? 依目前的狀況,如果房仲真的來告我的話,我的狀況會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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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由於斡旋金支票從10月28日簽斡旋金契約後即由房仲保管, 故是否已經轉訂金 ? 我不清楚, 若已轉訂金, 則我須付多少的違約金(通常是加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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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