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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7-11 | 最近登入:10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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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從調解失敗→警察局筆錄並提傷害告訴→檢察官開偵查庭→再回區公所調解(對方分期賠償)→對方第一期違約→寫陳述狀送法院希望不要撤銷告訴→檢察官開偵查庭說等對方拖到最後一期再來決定…給對方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了(半年也快到了)對方依然裝傻置之不理有幾個疑問還不是很確定,想詢問一些問題1. 我現在需要再提交陳述狀,才會讓法院繼續走下一步嗎? 2. 找到一份類似案件的判決書-http://ppt.cc/IhQM     判決書裡面事實的內容,是我要寫一份陳述狀提出的嗎?   (當初請警察局提傷害告訴的時候,記得好像有附上現場圖跟初判表了)3. 現在都快半年了,若要用強制執行的話,會不會對方早就轉移出去了     這樣只能拿債權憑證,但又如何能知道對方何時會有財產     難道說三不五十就去國稅局查才能知道嗎     查一次也要手續費,這樣感覺好像不太划算…4. 提附帶民事賠償要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那等之後法院的開庭日當天我就可以提出,對嗎? 5.  調解雖然成立,但是對方違約,而且他也一副沒意願的樣子     之後如果走民事賠償,金額會直接用調解的的結論嗎     還是說要看法官,所以這說法不一定?6. 當時我是直行車東西向,對方從路邊起步     初判表上面寫對方「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     我這邊是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現場圖上面有寫我方經過號誌時是綠燈     另外監視器全都壞了,沒有畫面     後來我有回現場看     那條小路中間地上畫的是雙黃線     因為這點當初筆錄我沒有強調,現場圖裡面也沒有敘述到     若是以對方在現場圖上箭頭的起步方向來說,      是否能說明他意圖穿越雙黃線?     可以多算一條違規給他嗎?     感謝各位觀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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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