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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蠻牛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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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執行防汛工程駕駛挖土機,為方便行事,於非既有道路將原告花費約20年辛苦所造防風林破壞,藉以方便工程,後又發現判斷錯誤,而由他處進行防汛工程,但檢察官聽信被告說法,挖土機路過不小心折斷部分樹枝且該樹並未死亡而以不起訴判定,經再議,又駁回
不服,打電話問書記官,書記官回答說1.請律師2.有新事證可再提訴訟
請問:
1.檢察官只聽被告說詞,如何處理
2.如何於此時提刑事附帶民事
3.刑法354條有很多毀損罪有很多構成要素,如何主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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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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