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芸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11 | 最近登入:103-24-1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 "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問題1. 在婚姻關係還在時,男方就職的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薪資,其間家庭所有開銷都女方支出,辦理離婚登記之後才發現當時男方的公司有將其帳款支票收入交給男方扺薪資,但男方未告知女方,另開銀行帳戶存入,這樣女方能否要求分配此帳戶存款? 問題2. 男方母親購屋,夫妻有一同負擔部分金額,但房子登記男方母親名下,是否因有寫明不得要求剩餘財產分配也無法要求男方將當初一起購屋的錢要回?
瀏覽:735
日期:10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