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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葉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9-12 | 最近登入:103-09-1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裡面有一條規定: 「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 ==> 若是有警員在執行此種「非固定測速照相」時,根本把警車停在約一百公尺外的加油站內,這樣是不是已經不符合「車輛需有明顯標識」的規定了? 因為根本在「非固定測速照相之處,就看不見「警車」的存在了啊!」 因為我目前正在打「行政訴願」,而裁決所的答辯狀聲: 原告主張「根本沒有車輛在取締現場,更遑論車輛需有明顯標識」云云,其不當曲解「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並不可採。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我真的有「不當曲解」嗎? 謝謝。 PS.可直接回覆我mail 即可,若覺得打字麻煩,要直接來電也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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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