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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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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通知單 案由: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o是以,系爭不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中 請問此事件該如何處理較為恰當 ? 房子會遭強制執行嗎 ? 不出庭會怎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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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