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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Pau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7-12 | 最近登入:104-06-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律師,大家晚安: 小弟當初和合夥人因私人因素拆夥,對方同意,並留下字條證明,"拆夥後不再付經營責任,並不需支付租金"。但因當初房租簽約人為共同簽約,押金為共同支付,此筆費用我有付款,並且在拆夥時有要求合夥人歸還,但合夥人因故未歸還。 開店後,經營不善,先前合夥人不付房租給房東,且房東找到我這裡來,要求我出面處理,並支付此費用,或是請我告知先前合夥人,請他清空房子,以便出租給下一位房客。否則他將發出存證信函,要求我出面。請問,我有哪些做法可以執行,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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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06
曹律師 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為小弟解惑。在此還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因當初僅是口頭約定,並無文字約定,但是拆夥聲明有文字記錄下,雙方都認定了,所以這一點口頭約定是我感到困惑的地方,是否還是有效力?謝謝。 2.即便當初沒有口頭約定,按照合夥人拆夥後的法律約定,應該是按規定即須退還押金部分,何況是在開店之前而非開店之後?謝謝。
瀏覽:841
日期:103-12-26
大家早安, 最近本人和友人合夥開加盟店,已經支付加盟保證金與房租押金一半,約21萬,但因私人因素,還沒開業前即退夥,但因開店所需支付的費用235萬已經由友人支付,故友人向我提出同意我退夥,並且口頭同意退還21萬,並寫下單據,退夥聲明,不過退夥聲明上並未提及21萬歸還事項,僅有第三人證明。目前已經開店1個月了,但是經營慘澹,本人近期再次告知友人需歸還21萬的要求,但友人卻推辭,當初是他義氣幫忙,讓我退夥,且他也無多餘資金,可以退還,並且反將經營慘澹的責任推諉給我,但事實上我已退出經營,請教大家遇到此事情,要強制回收21萬需要採法律那一條款,謝謝!
瀏覽:841
日期:10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