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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12 | 最近登入:10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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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父過世時因顧及兄弟合諧,有放棄繼承先父的財產繼承,但依當時的認知及參考相關內政部相關解釋函是跟祭祀公業財產權及身分權不相干的,也就是說還具有祭祀公業的相關權利,(內政部 95 年 11 月 24 日內授 中民字第 0950721322號函:有關派下員拋棄其父親個人財產及債務繼承權,除該公業備查有案之規約、慣例另定外,不影響其對於祭 業備查有案之規約、慣例另定外,不影響其對於祭 祀公業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據說有些法官的判例並不認同此解釋函,並做出喪失權利的判決, 請問律師:是否有依此解釋令判決仍然有權利相關判例?還是說真的就完全喪失權利呢? 感謝律師能撥空指示迷津!!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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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