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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龍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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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2/18我收到一張法院執行命令 是債務扣押執行命令 內容是由第三人也就是我現在任職公司要對我強制扣押三分之一的薪資
欠款數是七萬一千元
先說說我這筆債務內容
我於101年11月有向一位友人也是工作上的配合廠商借了一筆5萬元借款
當時並未寫過任何借單 只有一張對方匯款單
之後於102年4月對方邀請我到該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
我也就於102/04/29日開始任職 任職過程中有向公司預借薪資 總數共2萬1千元
而在102/06/05因我在個人臉書上發表了公司?部職員的工作態度及表現
隔日06/06老闆就要求我立即交接所有工作要我離職將我解聘 因當時彼此產生口角也就氣沖沖的離開 也沒想到薪資部份
後續 老闆主動與我聯絡要求還款並對我提出詐欺告訴 最後以獲判不成立
後續我有主動致電與老闆協調還款事項 要求先扣除薪資後並提出證明再做還款動作 對方卻不予理會 要我先還他七萬一後再跟我談薪資 當然錢出去了那有可能再回來 所以我也就未答應 此事之後彼此就再也沒做過任何協調
現在對方卻向我提出強制執行 而當時的預支新水部份卻未被扣除 更別說我有沒有領到任何薪水
現在幾個問題
01:當初口頭上承諾每個月3萬元底薪屬責任制 獎金另計 但因為當時是朋友關係 所以也都沒有完整的任職書面資料 只有名片及與客戶聯繫的相關文件宣傳廣告可證明我有在該公司任職業務經理
02:當初任職與公司投健保日期也不同 我是4/29到職 6/6離職 當時離職還是被臨時通知當場解聘 而對方確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我有健保資料) 當時也沒任何資料可證明我是4/29到任 就彼此口頭說說就去上班了 目前可證明有在該公司上班的資料只有預借薪資簽單 還有就是其他相關同業人員可做人證 證明我是何時任職及何時被解聘 03:還有2萬一千元部份的簽單有分為兩種 一種是預支 另一種是零用金預支 預支是我預借薪資的 而零用金預支是當時老闆讓我用於行政雜支及交際應酬使用但對方卻把這些都算進去我借的款項內 當然也是口頭上承諾 04:簽單可證明我曾經在那邊任職過嗎?? 05:但任職天數證明確無法提出 只能有相關知道的人員可證明我任職的確實天數 因為有到一個月以上時間 關係著薪資多寡 人證可以做為證據嗎?
因對方是只從5/20開始投健保~到6/6止 跟我上班天數不一樣 06:我可以透過第三人(現在任職公司)提出異議嗎?
07:或是有其他辦法先申請停止執行命令
08:我陳述內容可做為停止執行命令嗎?
09:執行命令是12/16寄到我現在公司 我要在多久內提出申請
10:有其他方法嗎?
最後欠錢還錢 我只是想要求扣除薪資部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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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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