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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6-12 | 最近登入:103-27-1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沒有寫金額則那些條款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不代表整份合約無效;如果那些條款 ... (恕刪) 謝謝林律師及沈律師的回答 我目前偏向將原本的合約拿回, 重新談議及簽署新合約, 不知目前這樣的合約內容是否足夠讓甲方願意重新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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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7
您好, 前陣子簽署一份設計工作的經紀合約, 其中裡面提到 二, 於本合約期間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合約期限自合約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自動延長一年, 惟合作標的僅限於原執行計劃範圍內之創作: 2. 乙方於本合約期間內, 甲方給付乙方之總收入超過新台幣(以下同)___萬元. 三, 甲方得於本合約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 優先與乙方商議續約事宜, 如有第三人與乙方洽約, 甲方得以同一條件優先與乙方續約, 關於續約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為之, 如乙方拒絕甲方以同一條件優先續約, 則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____萬元.   以上空格在合約裡並沒有清楚載明金額, 那這份合約是否就不具法律效力, 需重新簽訂合約? 甲方簽約人姓名是以電腦打字列印, 非本人親自簽字蓋章, 是否也代表不具法律效力呢? 先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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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