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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4-01 | 最近登入:10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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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 甲員工因在A公司任職時偽造在執證明向銀行借貸, 被A公司發現後資遣 之後因A公司尚有人力需求,且甲員工工作技能良好,有意再回聘, 但被A公司決策階層反駁, 最後A公司管理階層告訴甲員工, 因A與B公司原先有簽服務契約, 契約內容是B公司需提供A公司所需人力(代工人員),並於每月底結算服務費, (代工人員為不定時公司,非B公司正式員工,無在B公司投保勞健保) 由B公司先支付代工人員代工費, 月底再開立發票向A公司請款(請款費用不等於所支付的代工費),   所以A公司請甲員工找B公司代開服務費發票作請款,   B公司知道甲員工本身素行不良,且常有借貸行為, 若B公司幫忙甲員工代開發票, 是否甲員工就會被認定為B公司員工? 若甲員工無論在工作中或是私人發生問題, B公司是否有相關連帶責任?   B公司認為甲員工處境可憐, 也希望能幫助甲員工, 但有什麼方式能畫清B公司和甲員工之間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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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