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4-01 | 最近登入:104-14-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我從事餐飲服務業,於103年5月起於A公司服務,103年11月底接獲主管口頭通知轉調至B公司任職,通知後兩日即開始於B公司上班。104年1月中,人事單位請我填寫A、B兩公司之遷籍同意書,並註明遷籍金金額要求我簽屬後發給遷籍金。同意書其中一條寫明領取遷籍金後需於B公司任職至少一年以上,否則須退還A公司發給之遷籍金;若工作不適任或違反工作規則時,公司有權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結束勞動契約,並追回遷籍金。請問,A公司所表示之遷籍金是否可視為資遣費,且A、B兩公司有權要求返還?因目前想繼續於B公司任職,不想破壞同事情誼,試問簽核後此同意書是否真有法律效力?一定要依同意書內容執行?
瀏覽:637
日期:1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