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小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4-01 | 最近登入:104-19-0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是一間工程行,跟業主承包工程施作,沒有打契約書,從102.2月-103.7月有業主匯款紀錄,每個月份有施作的工程報價單及相片佐證。 承包對方工程至103.8月為止,竣工資料都有完整交齊,從103.8月跟對方告知不合作之後,103.7.8月的工程款對方一直不匯款,打電話不接,去對方公司也避不見面,發mail通知匯款也不回應。 請問是否能先寄存證信函給業主?那存證信函內容怎麼寫? 如果之後真的需走上法庭,那我們沒打契約書,只有對方匯款紀錄及施作的報價單跟相片,之後是否能當作依據呢?
瀏覽:8080
日期:104-01-1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發存證信函或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對方限期支付債務,如果對方不為所動或對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接下來 ... (恕刪)   謝謝陳律師熱心回答,再請問下,這有期限嗎?因為是從去年7月的工程款拖欠至今年了,現在才發存證信函或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對方限期支付債務,來的及嗎? 還有,您說付款的資料都可以作為雙方契約存在的佐證,那像我們從102.2月接他的工程開始至103.7月裡,匯款的紀錄是沒有扣尾款的,但是103.8月通知對方不合作之後,對方就改口說要扣掉以前的尾款,這部份是否也能上訴呢?成功的機率大嗎?
瀏覽:8080
日期:10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