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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沉怡君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1 | 最近登入:10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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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各住戶來管理室,他說有一封很重要的掛號信一直沒收到,他那封掛號信是他家人從北部寄的,他有打電話問過郵局,郵局說那封信已經送到我管理室了,而且也已經”簽收”了。所以我回想起那天,我沒有和郵差點交數量就”簽收”,而我也沒收到那名住戶的掛號信。   那信件裡面是住戶捐款給寺廟的收據(不是發票),總共130萬,是住戶要抵稅用的,如果沒有那些收據,他們就要多繳90萬的稅金。   我同事有問過認識的會計師,會計師說遺失的收據只要存根聯的影本,然後蓋上廟方的大小章與正本相符,也是可以向國稅局報稅的。   但現在問題是,廟方不願配合解決,住戶堅持我要找到正本,但是正本已經找不到了,住戶說要我賠償90萬。   如果我與住戶簽寫切結書,說我願意負擔損失,以法律而言,這樣我需要付90萬嗎?   我目前想到方法是,如果對方要告我賠償,我便請他拿出捐獻的數據資料,到最後還是要查到廟方的會計,這樣我還需要賠90萬嗎?   或者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我只有低低薪水2萬塊,根本就負擔不起。 ###############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2/11將在區公所進行調解,公司要我簽下一份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xxx因各人疏失造成掛信件遺失,本人同意無條件配合公司處理有關本案件之法律程序 請問這個法律程序包含要我全額負責? 我簽了這份切結書會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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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