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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i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01 | 最近登入:104-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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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是這樣的:去年十月份初的時候,我騎著機車在巷子裡不小心跟一輛機車相撞,雖然兩邊都有受傷,不過對方傷得比較嚴重,肋骨有斷掉一兩根那時後也有去報警處理,警察也有說可能是意外,且給了我們一張單子,上面有寫可以在三十日後上網查詢處理進度"審核完畢"確認之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在一個多月之後我也有去上網查詢是否審核完畢,但是查詢的結果就是沒有這筆資料,於是之後我就忘了這件事,所以也沒去申請車禍發生後的隔天我就立馬去富邦申請理賠給對方(雖然我那台車只有保強制險,且那時我不知道岡山有沒有富邦,所以我直接去捷運凹子底站附近的富邦),畢竟對方傷得比較嚴重,富邦說會去聯絡對方,也有給我單子跟名片讓我給對方之後的在隔天我去醫院去看看對方,那時保險的單子和名片我有給對方,且有留聯絡電話(雖然在事後的四個月後對方找上門才知道我電話留錯了,慚愧),對方也說沒關係,所以我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但誰想到還沒完於是到了今年的一月中旬,我收到了一封來自調解委員會的信我有去打電話給對方問怎麼回事,結果對方就說我留錯電話,他們找不到人,所以只好找調解為員會,也有意願要和解然後我就上網查詢初步分析研判表處理進度,於是查詢的結果就是這筆資料又神奇地出現了於是到了第一次調解的日子,結果對方一開口就要二十萬元的賠償金,而且對方也沒帶收據,甚至連初步分析研判表都沒有,賠償的金額包括醫療費、看護費、精神補償費、機車修理費、還有兩個月的薪資損失,但說實在的,這個金額我方覺得太誇張了,所以要求得有初步分析研判表和收據我們再來談,於是第一次調解就這麼結束了然後我立馬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且去了富邦問一下理賠狀況,結果富邦就說他們有去聯絡對方,但對方沒來申請且據初步分析研判表上寫的,雙方都有錯,而且還是錯在同一點:未依標誌、標線(慢)指示減速慢行,筆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5款及第61條3項(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所以二十萬什麼的,完全沒道理嘛,於是之後我就去申請調解,而且我爸也說如果對方硬要凹賠償的話就大家一起上法院到了第二次調解的日子,調解委員還是先讓對方開口說賠償要多少錢(可能對方傷的比較重,所以兩次都讓對方先說話),也還是一樣二十萬然後委員就問我要向對方要多少賠償,原本我沒想說找對方要賠償,但一想到對方所要的賠償,再想到我的機車修理費(雖然現在已經報廢換新的了)和醫療費,所以我就開口說十萬然後委員就說竟然筆事責任都一樣的話就各付50%,我付他的5萬,他付我的1萬但對方要求一次付清,不過我這個才剛從大學畢業的社會新鮮人,一個月薪水才兩萬多,哪可能付得出來於是第二次調解不了了之,就等下次調解但我爸之後就說直接上法院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如果這個案例上民事或刑事的法院的話,根據法律條例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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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