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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t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3-02 | 最近登入:10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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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一個大學生,最近女友媽媽反對女兒交男朋友(也就是我),趁女友不在家時擅自把女友電腦拿給電腦公司破解密碼。我與女友因防止類似狀況而使用英文傳訊息,其訊息內容也在她媽媽要求電腦公司翻譯給她聽的狀況下被她媽媽知道了。我對這件事非常生氣,想說如果再有類似事件,要循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通訊自由。 請問律師,如果要告,要用什麼罪名?聽說妨害秘密罪只保障紙本,網路與電子訊息不在法律保障範圍是真的嗎?若使用妨害電腦使用罪,她媽媽以關心女兒想了解女兒近況的名義算是(因故)嗎?而電腦公司算同罪嗎? 另外,因我在與女友的訊息內容曾罵她媽媽難聽的髒話(並非對著她媽媽本人)也因訊息的洩漏讓她媽媽知道了,她媽媽能以這點反告我嗎?或是以:洗腦女友挑撥離間,意圖使她們家庭人心對立...等理由告我嗎?謝謝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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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