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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陳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4-02 | 最近登入:104-24-02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滿25歲男子與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 是不是只要證明 1:2情相悅 2:沒有暴力 脅迫 使用詐術 催眠等等手段 是不是就沒有任何的事情 除非是帶未滿20歲女子 離開家裡 或者去過夜 才有可能犯和誘罪 所以在法律上解釋來說 25歲男子跟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為 跟25歲男子跟40歲女子發生性行為 意思是一樣的 前提雙方兩情相悅 無使用 暴力 脅迫 詐術 催眠 使人不可抗拒之手段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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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