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QQ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2-03 | 最近登入:104-13-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方: 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涉嫌超速行駛(依自述時速約60-70公里、該路段限速50公里),肇事致人受傷。{安全規則第94條3項、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對方:行經號誌管制路口(設有機車待轉區),涉嫌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彎,肇事致人受傷。   兩邊都是騎機車
瀏覽:1241
日期:104-03-1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你所述,過失比例約為一半,不過還是應由個別法官來判斷,不同法官有不同判斷 對方有目擊證人(朋友)的效力有多少  未當下做筆錄
瀏覽:1241
日期:10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