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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0-29-11 | 最近登入:101-18-01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律師你好:請教一件事,我有一件詐欺案,檢方後來起訴他(只有他一人),不過刑事判無罪,因無其他正犯,所以他因無罪連幫助犯都不構成,我想185條也沒辦法有所謂侵權行為,況且對方說他把帳戶給了別人我想問的是,若民事185條告不成,可以轉179條不當得利部份嗎?(我錢確定有匯入他的帳戶中),如果可以告的話,要如何改訴訟聲明??還是說要整個撤案重新提告??我可以主張,他帳戶要交給別人是他的事嗎?錢確定是進到他的帳戶,搞不好他跟別人套好,錢由別人去領錢的轉移也算是物權轉移吧??如果我能提出證明錢是入他的帳戶,那可以改走179嗎179條使用一定要建構在有侵權行為之下嗎??還是只要有匯款證明,無法律上的因素就可(我跟對方無認識、也無生意、交意、或借貸等行為),因受詐騙匯到他的帳戶(人頭戶),就可以改為179條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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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18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向對方提起民事給付訴訟。 祝你新 ... (恕刪)   陳律師你好:但我有些學法律的朋友說這個用179條是不成立的,為何有這麼大的差,如果對方說我沒有拿到錢(因為他的帳戶已寄送出去),為非實質獲益者,他也是遭詐騙才交付帳戶變成人頭帳戶的話,那我還可以對他行使民法179條的不當得利嗎??我確定有匯款資料、報案紀錄跟警詢證明。告的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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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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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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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11
律師你好: 我有一件詐欺案,我是告訴人(原告),後來被告刑事宣判無罪,我提獨立民事起訴,在檢查官偵查書有提供證據跟起訴書證實被告即時沒有故意,也有過失侵權行為。然而因為小弟經驗不足,一審無法「以實質說」判我敗訴(只附起訴書跟刑事判決書),以為獨立民事法官會依檢察官的起訴書去調資料,後來才知道刑、民事是獨立的,請教了法扶會律師後,我在後來的二審上訴理由內容,有寫到請求二審法院調閱偵查卷,重點來了: 一、那我到時後怎麼知道二審法院有調檢察官的偵查卷過來??二、如果二審法院確定調卷後,我還要提閱卷申請嗎??還是法官會直接看內容??三、即時我調卷呈上去也是原來偵查卷內容的話,還要寫準備狀再呈一次嗎?我明明會贏的案子,很怕又因為一審的原因,又判我輸掉~~所以我要很確定是不是二審法院調卷過來後,我還要寫閱卷申請跟再寫一份準備狀才能證明我有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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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08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與銀行打到二審:有一個爭議點: 依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第二條(條文如下) 第    2     條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一)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人。(二)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      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        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        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查詢,        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及「        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各金融機        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    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之「    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或拍照方    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其中上開四: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銀行已承認(答辯書)當日沒有對來開戶者進行「開戶檢核表」,現在造成我(被害人,我是被詐騙,不是被偽冒)的損失,依上開規定銀行這種業務風險不是應該由銀行負擔嗎??怎麼由我負擔??這樣民法188或銀行法第1條爰依民法184條之2侵權行為不構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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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