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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3-03 | 最近登入:10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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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然接到警局的電話說我3/4號撞到一台機車我印象中我真的沒有撞到人所以警察就請我到警局去看監視器車道有四線道,我開在內車道處過來的第三車道路口監視器只有拍到我車開過去之後我又後方有機車下去但是因為拍攝角度是從我左前方拍的而且也只有擋風玻璃以下的畫面也就是說完全沒有拍到我撞到他的畫面但是警察一直強調我這樣是肇事逃逸,會有刑責後來警察說要看我的車因為我車本身就很多擦傷警察認定我右後車門的把手有擦撞到機車但是我認為也有可能是機車自己不穩跌倒擦撞到我的車後來對方也有來警察也一直叫我們和解,但是我想當場和解警察卻要我們自己去私下和解明明機車自己騎到車道上面來了不是有路權問題嗎?而且他是倒在雙白線上而且我根本不知道我有撞到人這樣也算是肇事逃逸嗎?為何警察不讓我在警局和解這樣合理嗎?還有明明案件是發生在南區卻叫我去東區的警局做筆錄好像怪怪的如果我堅持不和解是不是就要上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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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