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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A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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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奶奶行動不便所以鄉社會局申請居家服務的服務員來幫忙照顧奶奶兩個小時,結果被我發現他碰觸病人家屬私人用品,數位相機拿起來使用,翻櫃子等等
因相機他在觸碰過程中不小心拍攝所以有拍起來 但這些物品是有收好只是被他翻出來
我覺得這樣很誇張,今天是家人因為需要你的幫忙請你來幫忙協助
怎麼可以動用私人物品,如果是有心這些東西早就被偷竊了 這令人很不安
如要申請精神賠償我該怎麼做?或是有一定的程序?
是要向服務員本人提告還是要控告那個服務機構?
麻煩了!!
瀏覽:450
日期:1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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