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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6-03 | 最近登入:104-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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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近收到台南市衛生局來文陳述意見通知書
說我老婆的部落格試吃文內容涉食品廣告內容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請我們到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說明.
當初我老婆只是收到試吃品, 沒有收取任何金錢, 而在部落格寫試吃文
但內容有寫到療效.
請問這樣我們要如何跟承辦人員說明?一般是警告還是會罰款, 如果罰款的話會罰多少?
謝謝幫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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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6
該商品為菇雞湯
內文有提到猴頭菇味甘、性平、能利五臟.......對消化不良、神經衰退與十二指腸潰瘍及胃潰瘍有良好功效
請問違反這項罰則,條文有規定罰多少金額範圍嗎?
瀏覽:688
日期:1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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