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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5-03 | 最近登入:104-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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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前公司沒經過我的同意,用我的名字買賣未上市股票。 詳細內容: 在職時有所謂的持股會每月固定扣10%薪水交由公司,公司亦提10%(相同金額),買公司未上市股票於離職時由公司一併賣出,賣出所得扣除離職日往前推一年由公司提撥的部分後,為員工所得。只是101年離職,也全數賣出。卻於102年12月30日以我的名義賣出該未上市股票約100多萬。還是國稅局通知我要補證所稅我才知道>< 請問 1.這樣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2.這樣是違反了哪些法律??3.那我又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呢??4.有哪些單位可以協助我處理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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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