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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迪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2-04 | 最近登入:1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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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今年19歲,我因為想跟我男朋友在一起現在被關在家裡。
但我媽媽之前要我做二選一的決定,我簽下斷絕親子的切結書,但又因為我男朋友想帶我走,我媽就要告他誘拐未成年少女。
其實我一直以來都沒有跟父母住在一起,我是跟我爸媽的朋友阿姨住一起,現在也只能關在家裡,我失去了課業及工作,我想要自由,我想要出去。
但我出去,我男朋友又會被告。
那我想請問律師:假如我不是因為男朋友的因素而離開家裡,而是我自己的因素而出來,但我又沒有跟男朋友住在一起,而是住女生朋友家,那這樣會構成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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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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