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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謝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8-04 | 最近登入:10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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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陳述中,另外兩位友人為甲方,欠債人為乙方,我與友人則照舊。 某天我與友人前往乙方家想找乙方與我們處理債務問題,但乙方並沒有在家,我與友人要離去時遇到乙方父親,於是我們上前詢問乙方父親並表達我們的來意並拿出債務証明,希望可以聯絡乙方出面協調,但乙方父親說:「那是她的事,她欠錢你們找她,我也聯絡不到她。」 而跟乙方父親打過招呼,打算下次再來問問看時,有兩位警察過來盤查證件並詢問發生了什麼事,我與友人就把證件與債務證明給警方並說明來意,盤查玩我與友人就離開了,前行至附近公園尋找一開始一同到來的甲方,起先在乙方家外面怕甲方跟在我與友人旁邊會觸法,所以請他們在公園等候,我們找完乙方在一同離去。 過了約20天左右,我接到分局的電話要我做一份筆錄,詢問之下才知道被提告恐嚇與妨礙公務,做完筆錄後到現在已經開過兩次偵查庭了,因為收集的資訊與詢問的答案都不是很清楚,所以希望大家能解答我的疑惑。 1.我與友人因為第一次碰到這種狀況,因此並不知道要錄音或錄影來保護自己,而當時是正中午路上根本沒什麼人,也沒有所謂的人證,而乙方的父親也沒有人證、錄音、錄影等的證據,在雙方都無法證實自己言語的真實性時,檢察官會如何做判決?是起訴還是不起訴?如果檢察官不願採信我說的話,可以要求測謊嗎? 2.乙方家外有一支攝影機,一開始有拍攝到我與友人跟甲方的影像,但我們找到乙方家也是請甲方先到公園等候,我與友人在跟乙方父親接觸時,攝影機也有拍攝到只有我與友人在現場,而在做筆錄與開偵查庭時,都有被詢問到是否有四人共同前往,我都是回答:「是,我們是四人共同前往,但是我們因為怕觸犯法律,而請甲方先到公園等我與友人在一同離去。」 這樣我們四個會不小心觸犯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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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