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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收到傳票是被告,是毒品防治條例但沒有去警局做筆錄,之前有因為朋友被抓,他有fm2說我給的所以有被叫去做筆錄但是是證人,也有提供證明是醫生開給我的安眠藥,那是ㄧ月去作的筆錄所以會是同件事嗎,如果是又為何變被告如果不是那到底怎麼會這樣,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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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14